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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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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富盟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为您讲解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标准: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0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0 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属冶炼或金属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结构、电气、给排水、动力、暖通、测量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11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 100 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 120 吨以上转炉或 90 吨以上电炉);
 
  (2)年产 80 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年产 100 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 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 180 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年产 90 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6 米以上);
 
  (5)小时制氧 10000 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产 30 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 15 万吨以上铝或 10 万吨以上铜、铅、锌或 2 万吨以上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 5 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 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 2000 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 2500 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 400 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 75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属冶炼或金属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结构、电气、给排水、动力、暖通、测量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10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 80 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 60 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年产 70 万吨以上(或单座容积 1000 立方米以上高炉)炼铁工程;
 
  (4)年产 60 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6 米以上);
 
  (5)年产 15 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6)年产 10 万吨以上铝或 5 万吨以上铜、铅、锌或 1 万吨以上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7)年产 3 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 25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8)日产 1500 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9)日产 2000 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0)日熔量 300 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 60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7 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属冶炼或金属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结构、电气、给排水、动力、暖通、测量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冶金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产 120 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 100 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
 
  (3)年产 120 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 240 平方米以下烧结工程;
 
  (4)年产 120 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小时制氧 12000 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
 
  (6)年产 35 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 20 万吨以下铝或 12 万吨以下铜、铅、锌或 2.2 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 6 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 6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 4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 6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 550 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 15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产 100 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 80 万吨以下轧钢工程;
 
  (3)年产 100 万吨以下炼铁工程;
 
  (4)年产 100 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年产 20 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6)年产 15 万吨以下铝或 8 万吨以下铜、铅、锌、或 1.5 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7)年产 4 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 4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8)日产 25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9)日产 3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0)日熔量 450 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 8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注:
 
  1.冶金工程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冶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冶金工程、金属冶炼、金属材料、焦化、耐火材料、采矿、选矿、机械、建筑材料、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动力、测量等专业职称。
所需材料

一、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 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 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第(三)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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